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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粮谷、蔬菜中百草枯残留量检验方法
发布日期:2010-03-15

    出口粮谷、蔬菜中百草枯残留量检验方法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粮谷、蔬菜中百草枯残留量检验的抽样、制样和紫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。
    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大米、白菜中百草枯残留量的检验。

    2 抽样和制样

    2.1 大米抽样
    2.1.1 检验批
    以不超过 4 000袋为一检验批。
    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,如包装、标记、产地、规格和等级等。
    2.1.2 抽样数量
    按一批总袋数的平方根抽取:
    a=N**1/2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    式中:a——抽样袋数;
    N——全批袋数。
    注:a值取整数,小数部分向前进位为整数。
    2.1.3 抽样工具
    2.1.3.1 单管取样器:不锈钢管,全长55cm(包括手柄),直径1.5cm,沟槽长度应超过袋对角线长度的一半。
    2.1.3.2 取样铲。
    2.1.3.3 分样板。
    2.1.3.4 样品筒(袋):可密封。
    2.1.3.5 分样布(分样)。
    2.1.4 抽样方法
    2.1.4.1 袋内抽样:按 2.1.2 规定计算抽样袋数(扣除倒包抽样袋数),在堆垛四周上、中、下各部位以曲线形走向,随机抽取。将扦槽朝下,从每袋一角依斜对角方向插入袋内,将扦槽朝上旋转180°,抽出扦样器立即倒入盛样容器内。每袋扦取样品数量应基本一致。
    2.1.4.2 倒包抽样:从堆垛的各部位随机抽取 2.1.2 规定的应抽样件数的 10% (每批不少于 3袋),将袋口缝线全部拆开,平置于分样布或其他洁净的铺垫物上,双手紧握袋底两角提起约成 45°倾斜角,倒拖 1m 以上,使袋内货物全部倒出后,用取样铲在各部位扦取样品约100 g,立即倒入盛样容器内。
    2.1.4.3 大样缩分:集中袋内和倒包所取样品,倒于清洁分样布上,使用分样板,按四分法缩分样品不少于4 kg,加封后,标明标记并及时送实验室。
    2.1.5 试样制备
    将样品缩分至1 kg ,全部磨碎,通过 20目筛,混匀,均分成两份,装入洁净容器内,标明标记。
    2.1.6 试样保存
    将试样于-5℃以下避光保存。
    2.2 蔬菜抽样
    2.2.1 检验批
    以不超过1 000件为一个检验批。
    同一检验批内商品应具有同一特征,如包装、标记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等。
    2.2.2 抽样数量
    批量,件     抽样数,件
    1~25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
    26~100           5
    101~250          10
    251~1 000        15
    2.2.3 抽样工具
    2.2.3.1 取样刀:不锈钢菜刀。
    2.2.3.2 样品袋:聚乙烯塑料食品袋。
    2.2.4 抽样方法
    按2.2.2 规定的抽样件数,在不同部位随机抽取,逐件开启。每件抽取样品不少于500g为原始样品,原始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 ,将所取样品装入样品袋内,加封后,标明标记,及时送实验室。
    2.2.5 试样制备
    将所取原始样品混匀,取可食部分,切碎,按四分法缩分出500g ,经组织匀浆机匀浆成均匀的样品,均分成两份,装入洁净的广口瓶中,密封,标明标记,作为实验室样品。
    对于不易均匀的菜类样品,先将缩分过的样品切碎称重。然后将切碎的样品倒入组织匀浆机内,按样品重量的20%(m/m) 加入蒸馏水,匀浆。注意:后加入的水分在称样时要扣除。上述操作的每一步都应详细记录。
    2.2.6 试样保存
    将试样于 -18℃冷冻保存,备用。
    注: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,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变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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